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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學貸款」制度設計的原意,旨在幫助家庭經濟不富裕者及其子女順利完成學業,本是美事一樁。但從許多實際案例與調查結果發現,整個學貸制度出現了許多問題,且若不重視,將會如滾雪球般一發不可收拾。 

    根據高教司數據以及社運團體「青年要好野」的調查顯示,申請貸款人數從民國87 學年度的15.2萬人次,迅速成長到98 學年度的81.7 萬人次,增幅近5.4 倍;每年申貸金額則從55.83億元增加到302.02 億元,總金額目前已逾1600 億;高中職以上學生申貸的比例也一路成長至近兩成(19.2%),也就是五個高中職生當中有一人申請學貸。可見學貸已是主要的籌措學費管道之一無庸置疑。且加上大學升學率已將近百分之百,為了保障弱勢族群之受教權,確實,學貸是一不可或缺的公共政策。 

    但,就因為牽涉層面廣且為顧及弱勢族群重要權利,即使表面上制度完好無缺,但將存在已久的小問題放在宏觀經濟結構下檢視,我們發現學貸制度有幾處致命的瑕疵,而且是導致「貧窮世襲」的關鍵所在! 

問題現象: 

現象一:薪資水準不變,何以正常還款?

    根據商周報導,2009年台灣全體民間企業受雇者平均月薪為43,000元,相較1999年,十年間薪資略成長5.4%,如果扣除物價後的實質薪資,十年來不增反減,變為-4.3%。而臺灣就業總人口約1,400萬人,民間受雇者占70%,遠較雇主與公務員多,政府說這十年來GDP成長30%,照理薪水應該漲30%,但十年卻是薪水停滯、萎縮的十年。如此,在咖啡、牛奶、物價與利率什麼都漲的時代,只有薪水不漲,拿些背負著沉重還款學貸壓力的青貧族們沒有能力還款,試問,只能將錯誤全都歸給他們的不用功、不努力嗎?

現象二:學歷氾濫,文憑價值何在?

    學貸的政策建制並非定位為一「社會福利」,有借當然要還無庸置疑,且高等教育在國外乃是一項人生投資,學生欲得到較高學歷者,當須付出相對代價。然而,這必須建立在「學歷是有其市場價值」的前提上。但是政府於十年前廣開高等教育門戶卻不知撙節,員額控管效果不良,恣意使各技術學院與五專等轉型成為大專學校,已造成大學學歷氾濫、文憑價值低落,加上學校效能無法彰顯,更使借錢念大學的學生畢業之後,無法領有相對應的薪資能夠正常生存,更遑論還清學貸。

現象三:銀行把關問題多

 

    目前學貸申請程序與資格審查是以銀行為主(台灣銀行、台北富邦與高雄銀行三家),雖然有年收入112萬以下才得以申請的門檻規定,但實際上銀行仍以營利為目的地放鬆申請條件與降低門檻,幾乎「來者不拒」,造成資源排擠,家境無虞的人將之視為投資管道。更有甚者,由銀行把關的學貸制度,以父母為連帶保證人,若家境清寒且信用破產者,則弱勢學生將不得其門而入(且當需要學貸但並非中低收入戶可減免學費時,將更形不正義)。

現象四:三貸(房貸、車貸、學貸)同堂

    當政府苦口婆心勸導年輕人多生小孩,有沒有想過青貧族可能連學貸都還不起?但政府希望打算將還款年限延長時,有沒有想過在成家立業的過程中年輕族群也可能面對了租金、房貸、車貸(也許沒有)的問題?當債務陪伴著青貧族走過半個人生舞台,政府延長還款只是逼向死路一條!


本團訴求與提議

    也許政府會辯駁,現行有其他補助弱勢學生就學與減免學雜費等社福措施,問題可能相對減緩。但是,拿「大專生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為例,此計畫是從2007年從開始推動,其中學雜費減免幅度補助級距分為 5 級,一學年補助金額 5,000~35,000 元,用以減輕其籌措學費負擔。但卻因為補助只佔學生平均學費34%左右,且有更多學生在07年計畫實施前早已積欠債務者,對那些已經開始墮入貧窮道的年輕族群而言,一樣是緩不濟急。因此,為改善隱藏在學貸制度下的瑕疵,本團認為:

一、設立「安心還貸」之公法人基金

            此基金經費來源係由政府以專款提撥,也接受來自各大企業捐款,並由社會賢達(如央行總裁彭淮南)任董事長。本基金主要精神是「同時提升學生文憑價值與學校效能」為主,作法為:若上一年度畢業之學生平均薪資未達一定標準且長時間學生失業比例在一定比例以上者,該學校在下一年度將勒令予以減招,並暫緩該學校得以向學生開放申請就學貸款之權力。如此,該年度新生可能會降低就讀該校之誘因,學生來源減少、學費減收支情形下,也迫使學校更加積極地處理學生就業問題,更增加該校改善教學品質的動力。

            但為避免波及已在學學生,其學生申貸權力不變,也同時為保障其教育資源不被剝奪,該基金將為該校學生設立獎學金鼓勵其申請。 

二、「收入債務比」為免除還貸之基準

             相對於「青年要好野」提出在一定期間後,若薪資水平未達標準則免除學貸,本團主張更具體之建議:以收入債務比作為標準,申貸者在15年之後,若其收入債務比(包含學貸)仍占其每月所得百分之45以上者,其剩餘學貸之債務將得以免除。以防止申貸者與其家庭無法脫貧。

三、審理學貸資格機關,由銀行轉到學校 

             秉持教育公共化之概念而來,若由銀行擔任資格審查者則無法確保憲法受教權能具體落實。本團主張,審理學貸申請者是否有資格之業務,因由銀行轉移到學校內部,學校必須成立一「學貸審理委員會」,負責就該學生的家庭狀況、學習情形作一綜合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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