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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一問之教育部回應

A:

    有關首投族國政觀察團「在現行高等教育資源分配不均的情況下,為達到公平正義,會選擇調整學費,或減併學校集中資源?」之提問,教育部表示,高等教育應同時關注「公平」與「卓越」兩面向,並均作為整體資源分配之標準;另透過學校系所之整併與轉型發展,促進教育資源之有效利用,並訂定合理之學雜費政策。

    教育部說明,高等教育經費分為基本需求經費(含一般經常性經費、私校獎補助、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補助)以及政策引導性經費(含獎勵教學卓越、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計畫等)兩大類。為顧及公平原則,高等教育以基本需求經費協助大學正常運作及發展;而為追求卓越並提升大學國際競爭力,另透過政策引導性經費之挹注,協助學校分別於研究、教學或產學合作等方面,擇優發展特色。

    教育部表示,為因應少子女化之衝擊及高等教育數量的問題,教育部業透過下列兩大政策措施以利教育資源有效利用:

一、有關系所減併部分,教育部依據「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將針對任一學制班別連續3年新生註冊率未達7成、或違反本標準及相關法令,或系所評鑑未通過且未改善,以適度調整大學整體招生規模,促使教育資源更有效運用。

二、有關學校減併部分,針對國立學校教育部可逕依「大學法」第7條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至私立學校之整併,現行「私立學校法」業訂有合併、改制、停辦、解算及清算專章,提供學校法人及私立學校轉型發展之依據。學校可透過合併整合教育資源,或學校法人因情事變更無法達目的時,改變捐助目的轉型為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教育部將於尊重各校自主之原則下,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轉型發展方案」協助學校轉型發展。

    教育部強調,有關高等教育學雜費政策,基於公平原則,提供學生均等之入學機會,針對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等類之弱勢學生,已訂定學雜費減免及補助等相關配套措施;同時基於合理原則,一併考量學生家庭負擔能力及學校教學研究之成本,將學雜費政策法制化及調幅公式化。近年來教育部均嚴謹審議學雜費調整案,98學年度至100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全面不調漲。教育部目前已邀集相關學者及學校、教師、學生及教育團體代表檢討合理學雜費,預定於101學年度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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